店家电子秤不合格!德州依法查办一批违法案件

  2024年,德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等明显问题,集中力量依法查办了一批电子计价秤违法案件。为充分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诚信、守法、公正的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8月30日,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城区某活鱼经营店使用的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活鱼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不准确。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使用经检定的标准砝码进行初步检测,经检验测试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铅封已被破坏。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电子计价秤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检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禹城市某废品收购站无照经营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TCS-1000型台秤一台、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该收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检定人员当场打开该站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的电子显示屏,显示屏显示里面安装有遥控接收器,该收购站现场提供不出法定计量部门出示的计量检定证书。经调查,该收购站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始营业,使用的TCS-1000型电子台秤是在外省购买,购买时就知道里面有遥控接收器,且自使用以来未进行检定,属于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行为。自开业以来共获利润1800元。当事人无照经营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陵市某家禽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日,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乐陵市计量测试所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得知该秤不合格后,立即购买新的电子计价秤,并进行检定,检定结果合格。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主动退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9日,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齐河县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齐河县某餐饮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电子计价秤在放置标准500g砝码时,显示重量为550g;放置标准1000g砝码时,显示重量为1100g,该电子计价秤明显有一定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对该秤进行封存,经调查,发现该商户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邑县某购物超市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7月2日,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邑县某购物超市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电子计价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4日,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宁津县某水果店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没有张贴检定合格标签,该店负责人现场也没办法提供该计价秤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不再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8日,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原县某超市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依法没收当事人涉案计量器具,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平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9日,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城县某渔业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使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1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渔业店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一台ACS-50型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检定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不是满足法定要求的程序,它是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重要措施、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对此类违法案件的查处提醒使用计量器具的广大新老用户注意,凡是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视测定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按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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